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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的效力

2021-06-18 06:06:44 | 290 | 权盾知产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進、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一、概述

(一)总体含义

本条规定专利权的效力,是《专利法》中最为重要的条款之一。总体而言,本条具有如下两方面的含义。第一,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的能够获得何种程度的法律保护,这是建立专利制度所要明确的最为基本的问题之一。本条规定,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这就从制度上保障了专利权人享有实施其发明创造的“独占权”或者说“排他权”,能够通过自己实施其发明创造或者许他人实施其发明创造获得预期的经济利益,不仅能够回收作出该发明创造付出的投入,而且有望为研究开发其他发明创造提供经济支持,使创新活动得以继续和拓展,实现“创新-受益-再创新-再受益”的良性循环,使创新成果有如“雨后春笋”般层出不穷。这是建立专利制度最为根本的目的和动机。
第二,规定了构成侵犯专利权行为的条件,从而为公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了明确的行为准则。所谓为专利权人提供法律保护,其含义是指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将构成侵犯专利权的行为,要承担法律规定的民事责任。因此,本条的另一个重要作用在于对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作了定义。
 

按照本条规定,认定构成侵犯专利权的行为需要满足如下五项条件:

(1) 在专利权被授予之后;

(2)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

(3) 为生产经营目的;

(4) 进行了制造、使用、许偌销售、销售或者进口行为;

(5) 上述行为涉及的是“其专利产品”、“其专利方法”或者“依照其专利方法所直接获得的产品”。'
 

上述五项都是构成侵犯专利权行为的必要条件,不满足其中任何一项条件都不足以构成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进一步分析,上述五项条件按其性质又可分成两类。


其中第一类包括第(1)项至第(4)项,它们涉及被控侵权行为的主体因素,例如行为人是否获得专利权人许可、为了什么目的;或者涉及被控侵权行为的整体特性,例如是在什么时间进行的,采取了何种行为方式。这一类条件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还不涉及被控侵权产品或者方法与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在技术方案或者设计方案上的比较,因此可以将它们统称为构成侵犯专利权行为的形式条件。
 

要认定佼犯专利权行为成立,仅满足上述形式条件还不充分,还必须进一步判断是否满足本条规定的第(5)项条件,即判断被控侵权人制造、许诺销售、销售、使用、进口的是否为“其专利产品”或者所使用的是否为“其专利方法”。这是构成专利侵权行为的第二类条件。该类条件专门涉及被控侵权产品或者方法与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在技术上或者设计上的异同,因此可以将其称为构成侵犯专利权行为的实质条件,
 

对上述第(1)项条件,本书将结合《专利法》第十三条关于发明专利申请临时保护以及《专利法》第四十二条欠下专利权期限的规定进行说明;对上述第(5)项条件,本书将结合《专利法》笫五十九条关于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规定进行说明。因此,对本条的说明集中在上述第(2)项至第(4)项条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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