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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新颖性的特点和重要性

2021-06-18 18:06:30 | 322 | 权盾知产
专利新颖性
是指申请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是新的、前所未有的、未被公开 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 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 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专利新颖性的客观标准

1)公开标准

公开与否,是区别新旧发明、新旧实用新型,以及判断发明或实 用新型是否具有新颖性的重要根据。所谓公开,主要是指书面公开、使用公开和口头公开三种公开的方式,即用上述的方式公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质内容,以达到为人们所知晓。在实际操作中,审查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否具有新颖性,往往靠文献 检索。查阅已批准的专利中是包括申请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查阅公开发表的文献中是否包括申请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

2)时间标准

同一发明或实用新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人分别独立地创造出来那么,判别谁的发明具有新颖性,就有一个时间标准问题,这是认定发明或者实新型是否具有新颖性的第二标准。目前,世界各国有两种时间标准:
一种是发明日标准,根据这种标准,只要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质内容在发明日之前未被公开(公知公用),就具有新颖性; 另一种是申请日标准,凡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质内容在申请日之前未被公知公用就具有新颖性。我国采取的是申请日时间标准,专利法第九条明确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3)地区标准

主要指在法定地区内未被人们所公知公用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均可被确认为具有新颖性。目前,世界各国判断新颖性所采用的地区标准,有绝对世界性地区标准、本国地区标准和相对世界性地区标准三种。我国专利法在书面公开上采用了绝对世界性地区标准,而在使用公开或者其他公开上采取了本国地区标准。
考虑到现实生活中的实际情况,以及科学研究和国际交往的需要,我国专利法第二十四条还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一是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二是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三是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值得注意的是,各国专利法关于丧失新颖性例外的规定是不同的。我国专利法如上述所规定的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在多数国家是不承认的,况且在国内此宽限期也并非是给申请人的一种优先权,因此,为了万无一失,应尽可能在完成发明创造之后,尽早提出专利申请。

专利新颖性的特点

1)时间性

新颖性总是与一定的El期相联系。新颖性的专利技术一公开就成了现有技术。随着时间的流逝,今天的新颖性的专利技术就成了明天的现有技术,因为社会在前进,知识在发展,技术的创新永无止境。大多数国家以提出专利申请的申请日(日本以提出专利申请的申请时刻)作为判断新颖性的时间标准。

2)地域性

新颖性又总是和特定的地域相联系。这是因为评价专利技术是否公开总是在特定的地域范围内进行的。与根据现有技术公开的方式可以分为世界范围内公开和国内范围内公开相对应,新颖性标准也分为世界范围内和国内范围内,体现了地域的特点。如,本国新颖性的标准一项技术只要是本国的现有技术中没有的,就认为是新的。

3)直接不同性

专利与现有技术不同必须是不同,才有可能授予专利权。因为专利与现有技术相同,专利没有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没有丰富已有的知识体系,违背了立法的初衷。

4)技术性

在《国际专利分类法》中对专利申请的主题的分类是按技术的功能或应用来分类的。专利必须是技术上的新颖性而不是理论上的新颖性。在通常情况下,发明申请人没有义务去解释其发明的应用理论,他只要讲明发明怎么应用即讲明别人怎样才能再现他的发明,保证发明能丰富实用技术体系就可以了。

5)公示性

公示性要求新颖性的内容要在专利申请文件中明确地宣示,即在权利要求书中用法律性的文字明确地来描述。如专利文件的独立权利要求记载了为实现本发明的目的而必须采用的必要技术特征,由这些必要技术特征的总和构成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中的其他技术方案有实质性区别或区别,该区别就包含了新颖性。如某个技术特征在说明书中公开,但在权利要求中却没有声明,那么该技术特征就被认为是有意放弃的并贡献给了公众,从而成为现有技术的一部分。同时,这种公示性为专利技术的竞争提供可靠的法律保护,并成为维护专利权的有利武器也使专利具有鲜明的法律特征。

6)客观性

新颖性是一个客观标准,与申请人的看法无关。申请人是否知道现有技术的存在是无关紧要的。申请人认为自己的发明是新的,但如果事实上不是新的,那么是不能取得专利权的。同时,专利新颖性的客观性还体现在专利申请公示的技术不仅包括专利文件中文字(附图)明确记载的内容,也包括所属技术人员毫无歧义地推导出的技术内容。本领域中众所周知可以互换的部件,即技术上等同的内容,也应包括在公开的范围内。

专利新颖性的审查

1)审查对象

A. 审查的专利申请中的每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说明书可以帮助理解权利要求的含义,但不能限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B. 每一项权利要求必须作为一个整体参与对比。

2)审查原则

A“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判断原则

被审查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与现有技术或者申请日前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专利局提出申请并在申请日后(含申请日)公布或公告的(以下简称申请在先公布或公告在后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相关内容相比,如果其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预期效果实质上相同,则认为两者为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需要注意的是,在进行新颖性判断时,审查员首先应当判断被审查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是否实质上相同,如果专利申请与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相比,其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实质上相同,所属技术领域
的技术人员根据两者的技术方案可以确定两者能够适用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具有相同的预期效果,则认为两者为同样的。

B.单独对比原则

判断新颖性时,应当将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各项权利要求分别与每一项现有技术或申请在先公布或公告在后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的相关技术内容单独地进行比较,不得将其与几项现有技术或者申请在先公布或公告在后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内容的组合、或者与一份对比文件中的多项技术方案的组合进行对比。即,判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新颖性适用单独对比的原则。这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创造性的判断方法有所不同。 

就是说,能被授权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必须符合新颖性这个原则,没有新颖性,就不可能申请成功。如果您没看明白,就咨询我们的客服哟,我们会给您详细的讲解知识产权中的细节,不收费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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