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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开发的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归属

2021-06-18 15:06:20 | 247 | 权盾知产

       技术开发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品种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其中,委托开发合同是一方当事人委托另一方当事人进行研究开发工作并提供相应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所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那么,依据委托开发合同对尚未掌握的技术进行开发,最终形成的技术方案涉及到专利申请时,专利申请权归谁?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又归谁?
 
       ,判断技术开发合同的法律效力。
 
       根据《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技术开发合同的认定条件是:

      (一)有明确、具体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目标;

      (二)合同标的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尚未掌握的技术方案;

      (三)研究开发工作及其预期成果有相应的技术创新内容。
 
       另外,涉及“知识产权归属”的约定:1.若合同约定技术系统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时,应明确约定另一方所拥有的使用权及权限范围。2.合同双方应明确约定所开发技术的知识产权的权属,是共同所有还是一方所有。
 
       当事人以合同书形式订立的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在批准、登记后生效,如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权转让合同等。所以,符合认定条件的技术开发合同,具体来说,是委托开发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生效。
  
       第二,受委托方开发的技术方案是否属于职务发明创造。
 
       根据《专利法》第六条的规定,如果受委托方是在执行本单位(即委托人)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创造。此时,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反之,如果受委托方开发的技术方案属于非职务发明创造,则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即受委托人);申请被批准后,研究开发人为专利权人。另外,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研究开发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委托开发合同的当事人是否在合同中约定了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29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在合同中对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归属有约定的,依其约定办理;未作出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依照法律规定,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后,研究开发人依法享有专利权,但委托人可以无偿实施该专利。

       受委托人欲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应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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