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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图片或者照片有哪些要求?

2021-06-18 09:06:44 | 214 | 权盾知产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按照上述定义的外观设计很难仅仅通过文字准确予以表达,因此,《专利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图片或者照片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
 
        又由于《专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因此,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相比,外观设计专利的图片或者照片既起到了“说明书”的作用,又起到了“权利要求书”的作用。这也使得图片或者照片成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和专利文件中最为重要的部分。
 
       那么,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图片或者照片有哪些要求呢?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申请人请求保护色彩的,应当提交彩色图片或者照片。申请人应当就每件外观设计产品所需要保护的内容提交有关图片或者照片。
 
       《专利审查指南2010》对图片或者照片提出了更为具体的要求,其规定具体如下:
 
       就立体产品外观设计而言,产品设计要点涉及六个面的,应当提交六面正投影视图;产品设计要点仅涉及一个或几个面的,可以仅提交所涉及面的正投影视图和立体图,并应在简要说明中写明省略视图的原因。
 
       就平面产品外观设计而言,产品设计要点涉及一个面的,可以仅提交该面正投影视图;产品设计要点涉及两个面的,应当提交两面正投影视图。
 
       必要时,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该外观设计产品的展开图、剖视图、剖面图、放大图以及变化状态图。
 
       此外,申请人可以提交参考图,参考图通常用于表明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的用途、使用方法或者使用场所等。
 
      上述规定中的“六面正投影视图”是指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和仰视图。各视图的名称应当标注在相应视图的下方。
 
       根据上述规定,为了表达所要求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申请人可以自由选择图片或者照片。两者各有优缺点。绘制图片需要耗费更多的时间与精力,但是当申请人对一种产品外观的创新主要集中在产品某一部分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的局部改进时,采用图片的方式使申请人能够更加突出重点,因而能够获得较宽的保护范围。随着电子产品的日益普及、数码相机技术日臻完善,且照片便于直接纳入电子文件中,所以拍摄照片比绘制图片更简便,但是采用照片也存在一个明显的缺点,即照片通常会如实地反映一个产品的的外观,显示其外观的所有细节,而这些细节会对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产生过多的限制作用,结果往往是使所获得的保护范围变得狭小。
 
       通过对比分析,对于重视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的申请人应当尽量采用图片,必要时可以采用彩色图片。现在,各种计算机绘图软件都具有强大的绘图功能,用这些软件来绘制复杂的形状、图案、色彩以及其结合并没有想象中那么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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