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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日与专利优先申请日有什么区别?

2021-06-18 04:06:31 | 208 | 权盾知产

一、专利申请日 
 
       在专利申请中,专利的“生日”——专利申请日十分重要。这不仅因为它与先申请原则密切相关,而且它还是判断“专利授权的实质条件之一——新颖的时间节点:只有在申请日之前在国内外不为公众所知的技术方案或外观设计才具有新颖性”。
 
      (一)先申请原则与专利申请日
 
       我国的《专利法》采取“先申请原则”,即为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只可能授予最先申请的人。而“最先申请”就要以“申请日”而非“申请时”来判断。
 
       TIPs:《专利法实施条例》规定:当面递交专利申请文件的,以递交日为申请日。以邮寄方式申请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国务院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日为申请日。
 

 
       二、优先权与申请日 
 
       由于专利权具有强烈的地域性,发明人和设计人在本国申请专利后,如果希望自己的发明创造在其他国家也受到保护,就必须再到其他国家申请专利权。而在其他国家申请专利权的话也是需要进行一系列工作的,而在此期间很可能就已经有他人在该国就同样的发明创造提出了专利申请。根据先申请原则,所有在后的相同申请都无法在获得授权。显然这对于希望进行跨国申请的发明人和设计人而言是不利的。国际优先权的制度设计也由此而生。
 
      (一)外国优先权
 
       为了对专利的国际申请提供方便,《巴黎公约》规定了专利申请的国际优先权。即一个成员国国民在第一个成员国第一次就发明、实用新型提出专利申请后12个月内,或就外观设计第一提出专利申请后的6个月内,又在第二个成员国就同样的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提出专利申请的,以其在第一个成员国的申请日作为申请日。
 
       我国《专利法》第29条根据《巴黎公约》的要求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在12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二)本国优先权
 
      《巴黎公约》有关国际优先权的规定固然便利了国际申请,但它可能使一国国民向本国申请专利时,在申请日上处于不利地位,因为即使本国在本国提交专利申请的日期早于外国人的实际申请日期,外国也可能因为享有外国优先权而在申请日上优先于本国人。为此我公布哦也规定了本国优先权制度,以便利本国人的专利申请。我国《专利法》第29条第2款规定:申请日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在先正规申请能够获得优先权。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不能产生本国优先权。
 
       无论要求获得外国优先权还是本国优先权,申请人都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3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将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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