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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强制许可的种类(二)

2021-06-18 04:06:09 | 213 | 权盾知产

根据公共利益所需要的强制许可

 
     《专利法》第49条规定: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比如当国家出现了外敌入侵、恐怖袭击或内乱等严重危及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定的紧急状态,或重大自然灾害瘟疫流行疾病等严重影响了人民生活的非常情况时,国家和社会的利益显然要优于专利权人的私利。在这种情况下,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就可以请求获得实施相关专利的许可。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专利法》第52条的规定:强制许可涉及的发明创造为半导体技术的,其实施限于公共利益的目的和为消除或者减少该专利权人的垄断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这就意味着半导体技术专利权人在法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并不构成给予强制性许可的理由。
 

制造并出口专利药品的强制许可

  
      《专利法》第50条规定: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国务院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假如非洲的某一最不发达国家爆发了艾滋病疫情,但由于该国没有能力自行生产能够抑制艾滋病的专利药物,其通过其他外交渠道希望从我国进口这种专利药品,国务院卫生部门就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给予强制许可,允许被许可人制造这种专利药品并出口到该非洲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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