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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需注意的几个问题

2021-06-17 22:06:58 | 230 | 权盾知产
       企业在技术研发的过程中,由于研发尚未完成,尚不能申请专利保护,因此请务必特别注意对该技术进行保护,此时的技术可是作为企业的商业秘密,应当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防止第三方知晓,进而避免他人利用企业的研究成果抢先申请专利。

 

       合作开发应签订合作协议

 

       如果企业在技术研发过程中需要与他人合作,请务必注意签订相关合作合同,并在合作合同中对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进行明确约定。未作权属约定或者权属约定不明所带来的后果可能是极为严重的,企业不但不能因此获得竞争优势,反而会浪费大量的研发成本。

 


 

       公司应当建立职务发明奖励制度。

 

       按照我国《专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七、七十八条进一步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可以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或者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奖励、报酬的方式和数额。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奖励的方式和数额的,应当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3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1000元。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0.2%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收取的使用费中提取不低于10%,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对于职务发明,公司有义务给予发明人相应的物质奖励。对于公司而言,应当制定合理的奖励制度,一方面可以激发研发人员的研发热情,促使其能够为公司创造出更多的专利技术,另一方面,可以避免因奖励制度不明确而导致研发人员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起诉公司。

 

       公司应建立专利申请评估、审查制度。

 

       规模较大的公司,尤其是研发型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专利申请内部评估、审批制度。内部审批机构可以由技术部门负责人、市场部门负责人、法律事务负责人等组成,评估内容应当包括:

 

       (1)该技术通过何种方式保护更优,是通过商业秘密保护还是通过申请专利的方式进行保护;

 

       (2)申请专利的可行性评估,即对该技术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进行初步审核,确认其是否符合《专利法》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性条件;

 

       (3)专利申请类型评估,确认是申请发明专利,还是申请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

 

       (4)专利申请地域评估,主要根据该技术所涉产品的生产地、销售地来确定在哪些国家、地区申请专利,鉴于专利具有严格的地域性特点,若产品将出口到其他国家,则需要在产品销售地国家申请专利;

 

       (5)其他评估与决策,例如选择哪一家专利代理机构、如何对发明人进行奖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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