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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著作权侵权,缘何权利人索赔金额一定不超过50万?

2021-06-09 20:06:34 | 208 | 权盾知产

在21世纪,高新科技渐步深入人类的日常生活,随着快速、便捷消费习惯的兴起,在计算机软件领域,各种软件著作权盗版的行为蜂拥而至。在侵权人知识产权意识匮乏、无视权利人劳动成功的时代背景下,著作权人该如何正视侵权与维权实务问题?


著作权的两个时效性


一方面,法律对于通过合法途径版权登记的作品授予50年的保护期限,作品的著作权受相应的法律保护。著作权保护期满之后,如著作权人未及时“续费”,作品即进入“公有领域”。


另一方面,法院规定著作权诉讼的有效性是自从权利人发现或被告知之日起,3年内须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受处理,不予保护。


诉讼的前提


软件著作权诉讼的大前提,在于原告的主体必须为软件著作权人,即是软件的开发者或其他权利人。但基于我国实行版权自愿登记原则,对于是否为软件著作权人的证明难度相对较低,往往会出现“举证难”的难题,大多是因为没有登记版权。而在发生著作权侵权时,持有《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一方,无疑就是诉讼战胜利的一方。


诉讼的要点


软件著作权侵权与否,第一要点在于被告未授权的情况下将作品商用,或通过其他形式谋取不法利益。在取证方面,权利人可通过公证、申请版权局调查、申请法院诉讼前证据保全等方式,在办公场所实行侵权行为的则需要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介入。当然,如果被告出现了非商用,仅为了学习和研究、非被告使用,是被告的员工或第三方使用,则以正当理由拒绝辩证。


诉讼的现状


在《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可得知,关于著作权赔偿,一般由权利人实际损失和不确定因素组成,但赔偿金额不得超过50万元。为人熟知的是,关于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是非常难确认的,而且通常出现举证难、维权成本高的情况,就此造成了我国关于著作权侵权诉讼案件撤诉率极高的画面。但具体原因不难得知,极有可能是与被告在庭外达成了和解的协议。


综上,无论是软件著作权或文字、美术著作权,在将在建设创新型国家中启到重要的作用,是中央在新世纪形势下做出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因此,著作权人更应该在大趋势的背景下,做好版权登记的工作,以踏上新世纪形势的快车,获取更多、更大的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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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著作权侵权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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