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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收费减缴办法有哪些新规定呢?

2021-06-09 09:06:10 | 198 | 权盾知产
专利收费减缴办法是如何规定的呢?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有关要求,更好的支持我国专利事业发展,减轻企业和个人专利申请和维护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制定了《专利收费减缴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管理文章《深圳专利补贴政策》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可以请求减缴下列专利收费:申请费(不包括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年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六年内的年费);复审费。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减缴上述收费: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3500元(年4.2万元)的个人;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或者共有专利权人的,应当分别符合前款规定。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个人或者单位的,减缴第二条规定收费的85%。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或者共有专利权人的,减缴第二条规定收费的70%。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只能请求减缴尚未到期的收费。减缴申请费的请求应当与专利申请同时提出,减缴其他收费的请求可以与专利申请同时提出,也可以在相关收费缴纳期限届满日两个半月之前提出,未按上述规定提交减缴请求的,不予减缴。

专利收费减缴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未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收费减缴请求书的;未签字或者盖章的;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或者第三条规定的;个人或者单位未提供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证明文件的;欢迎登录权盾知产官方网站,专业顾问为你贴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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