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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概念与犯罪构成

2021-06-06 22:06:18 | 216 | 权盾知产

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概念与犯罪构成

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同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

节严重的行为。

构成要件的内容:未曾经过商标的所有人许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了与其注册商标所相同的商标

,且情节严重。

(1)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一方面,使用商标的商品与注册商标的商品

必须属于同一种商品;另一方面,所使用的商标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

所谓使用,是指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产品说明书、商

品交易文书,或者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等行为。



对"同一种商品"的认定,应以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商品分类为标准。名称相同的商品以及名称不同

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可以认定为"间一种商品"。"名称"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在商标

注册工作中对商品使用的名称,通常即《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中规定的商品名称。"

名称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

者基本相同,相关公众一般认为是同一种事物的商品。认定"同一种商品",应当在权利人注册商标

核定使用的商品和行为人实际生产销售的商品之间进行比较。


对于"相同"的认定,则应以是否足以使一般消费者误认为是注册商标为标准。商标的构成要素是文

字、图形或者文字与图形的组合,故应从商标的读音、外观、意义方面识别商标。因此可以肯定,

与注册商标的读音、外观、意义相同的商标,就是相同的商标。但是,"相同"并不要求所假冒的商

标与他人注册商标的音、意、形没有任何差异。假冒商标与注册商标总会在某些方面存在细微差别

,认定是否"相同"应考虑消费者的通常识别能力,因为商标具有区别不同生产者或经营者生产或经

营同种商品的功能,具有宣传商品的作用,而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不可能携带真正的注册商标并

进行比较,只能根据自己的记忆或印象选购商品;如果要求假冒商标与注册商标没有任何差异,才

确定为假冒注册商标,则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会过于缩小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范围。

因此,相同的商标,包括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以及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

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一般来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为"与其注册商标相

同的商标"第一,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或者文字横竖排列,与注册商标之间仅有细微

差别的;第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等之间的间距,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

第三,改变注册商标颜色的;第四,其他与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

商标。行为人所假冒的商标,必须是他人的注册商标。"他人"是指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并依法

取得商标专用权的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业者,包括外国企业和外国人。"商标注册",是指商

标所有人为了取得商标专用权,将其使用的商标,依照法律规定的注册条件、原则和程序,向商标

局提出注册申请,商标局经过审核,准予注册的法律事实。经商标局审核注册的商标,便是注册商

标,享有商标专用权。修改后的《商标法》第 4 条第 2 款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

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第 3 款规定"本法

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服务商标是指金融、运输、广播、建筑、旅馆等服务行

业为把自己的"服务"业务同他人的"服务"业务相区别而使用的商标。据此,在同一种服务项目上,

使用与他人注册的服务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也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可能构成假冒注册商标

罪。

(2) 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商标法》第40 条规定"商标注

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据此,经过注册商标所有人许

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该注册商标的,是合法行为,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商标法》第 40

条第 2 款规定"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

和商品产地。"实践中有的被许可人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却不在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

产地。这种行为违反了《商标法》 ,也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既然使用注册商标本身得到了

被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就不能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3) 情节严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2004 年 12 月 8 日《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

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第一,非法经

营数额在 5 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 3 万元以上的;第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

营数额在 3 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 2 万元以上的;第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根据上述

司法解释,"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本罪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

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

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

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多次实施本罪行为,未经行

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销售金额累计计算。在计算制造、储存

、运输和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侵权产品价值时,对于已经制作完成但尚未附着(含加贴)或者尚未

全部附着(含加贴)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产品,如果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该产品将假冒他人注册商

标,其价值计入非法经营数额。

责任形式为故意。行为人认识到自己使用的商标与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相同,认识到自己的行

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但有意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动机不影响

犯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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