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权盾知产!
24小时服务QQ:2880605093
联系方式:19008205409      权盾知产首页

片仔癀是药品通用名称还是商标?

2021-06-01 03:06:15 | 239 | 权盾知产

日前,因片仔癀商标而引发的一起纠纷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庭审理。原告厦门中药厂有限公司(简称厦门中药厂)、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第三人漳州片仔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片仔癀药业公司)均出庭应诉。如果对于商标问题有任何疑问,欢迎前来咨询,我们可以为您提供专业的指导性意见。欢迎关注我们商标代理注册 网

片仔癀PIENTZE HUANG商标(简称诉争商标)由第三人片仔癀药业公司于2012年8月29日提出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医用凝胶等商品上。原告厦门中药厂以片仔癀为药品通用名称为由,针对诉争商标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

根据各方当事人在法庭调查阶段的诉辩主张,合议庭将该案的焦点概括为:

1、片仔癀使用在医用凝胶等商品是否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

2、片仔癀是否属于一种药品的通用名称?

原告厦门中药厂认为:一、片仔癀已经被收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摘录里面,属于一个药品的通用名称,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二、既然片仔癀是药品的通用名称,将它注册在第5类医用凝胶等商品上,容易导致该商品通用名称的弱化,甚至对商品的特点产生误认。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辩称:厦门中药厂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片仔癀在诉争商标提出注册申请前已构成医用凝胶等商品的通用名称,也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的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诉争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的规定。

第三人片仔癀药业公司陈述意见称:原告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片仔癀是药品通用名称。即便片仔癀构成通用名称,第三人也通过提交大量证据证明,片仔癀经过第三人长期使用获得了具备了显著特征,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符合《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而且,片仔癀商标不会对消费者产生欺骗性或者误导性,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本案并未当庭宣判,仍在进一步审理中。(来源:知产北京)

权盾知产作为专业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可以帮助大家解决很多问题,如果大家想要了解更多知产交易信息请点击 【在线咨询】或添加微信 【19008205409】与客服一对一沟通,为大家解决相关问题。

此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tips